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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认证认可条例》

发布日期:2019-11-28  【打印此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其中《认证认可条例》调整实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要求。


      详情可点击以下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1/19/content_54535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