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附件 CCC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7 【打印此页】
根据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全附件CCC认证实施情况,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对CQC-C24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燃气燃烧器具》和CQC-C2402-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附件》进行了修订,涉及产品认证类别:2401-2406。现将执行修订后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主要修订内容
(一)CQC-C24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燃气燃烧器具》:
1. 修改6.1.1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报告认可要求。
2. 修改7.4 中C,D类企业,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
3. 修改附录B.1注2,优化“气电两用灶/集成灶等产品”等产品关键件清单要求。
4. 修改附录B.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关键零部件,增加蒸箱类燃具等产品的关键件。
5. 修改附录C.1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修改确认检验要求,增加关于实验室环境条件的说明。
6. 修改附录D.1.1,增加检验人员要求。
7. 修改附录D.6.1,增加工厂检验设备要求。
(二)CQC-C2402-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附件》:
1. 修改6.1.1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报告认可要求。
2. 修改7.4 中C,D类企业,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
3. 修改附录C.1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修改确认检验要求,增加关于实验室环境条件的说明。
4. 修改附录D.1.1,增加工厂检验人员要求。
5. 修改附录D.6.1,增加工厂检验设备要求。
二、 执行修订后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1. 修订后认证实施细则将于2025年4月15日实施。
2. 本次实施细则修订,获证企业无需提交变更申请。
3. 2025年4月15日前已完成工厂检查的申请,继续完成后续认证评定。
4. 自2025年4月15日起,对于新申请认证企业,检查员在实施工厂检查前,应与生产企业确认是否已完成修订后认证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然后再实施工厂检查。
5. 自2025年4月15日起,对于已获证企业,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因实施细则修订,造成生产企业检验设备、检验人员能力不能满足实施细则要求,检查员开具不符合,工厂检查结论为“现场验证”。
一、 主要修订内容
(一)CQC-C24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燃气燃烧器具》:
1. 修改6.1.1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报告认可要求。
2. 修改7.4 中C,D类企业,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
3. 修改附录B.1注2,优化“气电两用灶/集成灶等产品”等产品关键件清单要求。
4. 修改附录B.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关键零部件,增加蒸箱类燃具等产品的关键件。
5. 修改附录C.1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修改确认检验要求,增加关于实验室环境条件的说明。
6. 修改附录D.1.1,增加检验人员要求。
7. 修改附录D.6.1,增加工厂检验设备要求。
(二)CQC-C2402-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附件》:
1. 修改6.1.1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报告认可要求。
2. 修改7.4 中C,D类企业,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
3. 修改附录C.1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修改确认检验要求,增加关于实验室环境条件的说明。
4. 修改附录D.1.1,增加工厂检验人员要求。
5. 修改附录D.6.1,增加工厂检验设备要求。
二、 执行修订后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1. 修订后认证实施细则将于2025年4月15日实施。
2. 本次实施细则修订,获证企业无需提交变更申请。
3. 2025年4月15日前已完成工厂检查的申请,继续完成后续认证评定。
4. 自2025年4月15日起,对于新申请认证企业,检查员在实施工厂检查前,应与生产企业确认是否已完成修订后认证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然后再实施工厂检查。
5. 自2025年4月15日起,对于已获证企业,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因实施细则修订,造成生产企业检验设备、检验人员能力不能满足实施细则要求,检查员开具不符合,工厂检查结论为“现场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