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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照明用智能控制设备及终端产品安全和性能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及认证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4  【打印此页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近期对CQC13-465428-2016《照明用智能控制设备及终端产品安全和性能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则为:CQC13-465428-2025《照明用智能控制设备及终端产品安全和性能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涉及业务类别:004017。现将规则修订情况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认证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 认证依据标准GB/T 19510.1-2023代替IEC 61347-1-2015、GB/T 19510.211-2023代替GB 19510.12-2005,GB/T 7000.1-2023代替GB 7000.1-2015,GB/T 19510.213-2023代替IEC 61347-2-13-2014,并相应的修订“4.1.2样品数量”、“附件1”和“附件2”;

      2. 增加“3.3受理评审”、“3.4制定认证计划”、“12.认证责任”和“13.技术争议与申诉”,修订“6.复核与认证决定”;

      3. 修改证书有效期:由“10年”修改为“5年”。

      二、 实施要求

      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新版认证规则,或旧版标准/旧版认证规则实施认证。自2026年1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新版认证规则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认证证书,不再颁发旧版认证证书。

      2. 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中心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新旧版标准主要差异及试验要求参照附件执行。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中心将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27年3月31日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中心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 对于2026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4. 新版标准实施之前,获证后监督依照证书中所列标准进行。

      5. 本通知中对照明用智能控制设备及终端产品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要求,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6.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中心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备案。

      7. 即日起,中心开始按修订后的规则受理认证申请,企业可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提交认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