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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8  【打印此页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CQC-C0801-201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音视频设备》、CQC-C0901-201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和CQC-C1601-201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信终端设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及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主要修订内容:

    (一)CQC-C0801-2016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44号公告,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监视器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将本细则中对应章节进行更新。

    (二)CQC-C0901-2016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29号联合公告,复印机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将本细则中对应章节进行更新。

    (三)CQC-C1601-2016

      1.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44号公告,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集团电话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将本细则中对应章节进行更新。并且不再将YD/T993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2. 依据国家认监委2020年第20号公告,增加YD/T2583.18作为5G移动用户终端CCC认证依据的电磁兼容标准。

      二、 实施要求:

      本次细则修订涉及5个小类原CCC目录产品被调出目录,CQC将相关业务进行了调整,详见《关于部分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涉及认证证书的处理及相关业务调整的通知》和《关于对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44号公告中产品开展CQC认证的通知》。

      5G移动用户终端应按照《关于5G移动用户终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要求实施CCC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