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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恶意索赔行为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6-05-13  【打印此页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公安厅、司法厅、信访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恶意索赔行为认定标准与恶意索赔异常名录(第一批)》,依法规制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恶意索赔行为。


  近年来,以“打假”“维权”“反欺诈”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索赔行为呈现团伙化、产业化、专业化趋势,部分人员滥用投诉举报渠道,挤占行政司法资源,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对营商环境和诚信体系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2023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内蒙古开展规范应对职业举报行为试点工作。两年多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真开展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试点工作。赤峰市、满洲里市、通辽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多地相继出台规制恶意索赔的规范性文件。2025年4月,自治区7个厅局联合印发指导意见,使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工作有章可循。


  此次发布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多项具体特征,包括购买数量远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一年内向行政部门提出投诉举报15次以上、一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举报30次以上等,用于综合判定恶意索赔行为。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全区统一的“恶意索赔异常名录”。第一批名录公布424个电话号码,涉及463人,人均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量达1195件。80%以上的投诉举报集中在食品类,主要涉及肉干类制品、米面制品、乳制品等,主要问题为超过保质期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虚假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