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市场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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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市场销售的电器产品,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在澳/新当地组装的,均应满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安全与电磁兼容等要求。证实产品满足相关要求的途径有两种——产品注册或产品认证。澳大利亚政府从1996年1月1日起,对所有消费性家用电器产品实施新的管制标准——电磁干扰的限值。新法规规定:今后各家用电器生产商和经销商必须提供由政府认定的检测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才能在市场上销售。黑色家电,如计算机、音视频产品要做电磁兼容(EMC)的质量认证,以保证音、视频产品的电磁辐射不影响其它产品,也不受其它产品的电磁辐射的干扰。
二、技术法规要求
运往澳大利亚的电气产品都必须符合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要求。
——电气安全要求
在澳大利亚,电气安全符合性评估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每一个主管部门统一采用“1945年电气安全法”的互惠认可架构(Approvals Scheme)。此架构将电气产品分为“须申报” (Declared)及“不须申报”(Non-declared)两大类。
• “须申报”产品须符合相关的澳洲安全标准,并取得州主管机关的认可证书。
• “不须申报”的电气及电子设备可不经认证直接销售。但是,零售商、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保证该类电器的安全要求。
——EMC 要求
澳大利亚对EMC的要求采用EMC架构(1992无线电通信法)的自我宣告方式。在此架构规范的电气产品都须符合澳大利亚标准,并取得澳大利亚通信局的认可,才能使用C-Tick标志。另外,只对IT设备和音视频设备的电磁发射有强制性要求,频率范围为9kHz~400GHz。这是在目前所有国家和地区中要求的频率范围最宽的国家。对产品的抗扰度要求不强制执行。
——能效要求
1970年由澳大利亚新南威而撕州与维多利亚州提出实施能源标签计划,直到1986年才实施。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强制性标签计划,即澳大利亚的比较性标签-Star Rating Scheme(Electric) 它覆盖的产品包括:电冰箱,洗衣机,冷气机等不包含计算机及音视频产品。
三、标准要求
1、电气安全
对于计算机类信息技术产品,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执行统一的电气安全标准AS/NZS 60950,该标准修改采用了IEC标准IEC60950;对于音视频产品,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执行统一的电气安全标准AS/NZS 60065:2000《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该标准修改采用了IEC标准IEC60065:1998。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标准相比,澳大利亚安全标准与IEC安全标准存在较多的差异。
2、电磁兼容
对于计算机及其外设产品的电磁兼容要求,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执行统一的电磁兼容标准AS/NZS CISPR 22,该标准等同采用CISPR 22。 对于音视频产品,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执行统一的电磁兼容标准AS/NZS CISPR 13,该标准等同采用CISPR 13。
四、认证标志
较早以前,澳大利亚产品安全认证标志有SAA标志。如下所示:澳大利亚 SAA 认证标志。该标志原属“标准澳大利亚”公司所有,目前,该标志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证书编号”。在澳大利亚,电磁兼容性要求受控于电磁兼容性架构(无线电通信法案1992)。所有在此架构范围内的电气产品都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标准和从澳洲通讯局获得C-Tick标志使用权。对于满足EMC要求的IT设备,还可以加贴A-Tick标志。A-Tick标志在新西兰表示IT设备满足EMC的强制要求,而在澳大利亚则表示IT设备既满足EMC强制要求又满足电信方面的有关要求。
C-Tick 标记 |
A-Tick标记 |
当产品同时符合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时,可加贴RCM标志。 |
RCM 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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